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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春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8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衡民三初字第82号
    案号 (2016)冀11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8-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于长龙借款本金2760万元,利息772.8万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9月6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夏春雷、梁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夏春雷、梁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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