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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天安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9万元。 二、天安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韩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高建国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0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韩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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