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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宝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583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505号
    案号 (2018)桂0107执2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张文静偿还陈志刚借款本金315万元; 四、张文静支付陈志刚借款利息(以本金3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陈志刚负担42733元,被上诉人张文静、广西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01元,由上诉人陈志刚负担37733元,被上诉人张文静、广西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6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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