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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昭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德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108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晋民初字第5634号
    案号 (2015)晋执字第02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9
    发布日期 2015-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德恩、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永泰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6.2万元);二、被告吴佳洪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德恩、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吴德恩、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吴佳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泰律师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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