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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昭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德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108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3315号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0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7
    发布日期 2015-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德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宁借款50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德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宁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三、被告吴佳洪、福建省昭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德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德恩追偿;四、驳回原告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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