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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092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31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30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借款本金8325000元、欠息582649.78元,合计8907649.7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月16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66807元。 三、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维科特科技有限公司、吕刚对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4231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21元,减半收取373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10.5元,由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2310.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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