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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0075****53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3民初2639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4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需按照编号(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L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于每月21日前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支付当月应付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借款本金2785万元; 三、如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则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编号(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L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计收利息(含罚息、复利); 四、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前赔偿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五、如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四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曲阜市济宁曲阜新区学府龙居别墅14-20号楼(曲房权证曲城字第01007002号、01007003号、01007004号、01007005号、01007006号、01007007号、01007008号)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四项约定的全部付款内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四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有权对第一至四项约定的全部付款内容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被告胡克春、张卓民、张锋、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约定的全部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案件受理费181550元,减半收取计90775元、申请费5000元,被告山东家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克春、张卓民、张锋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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