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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克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76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4783号
    案号 (2016)粤0106执4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8-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龙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65969.46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赔偿金计至2014年5月31日止为11754776元;从2014年6月1日起计至2014年10月29日止,以货款12665969.46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货款4665969.46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中,在800万元范围以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杨学思、杨琼、广州龙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12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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