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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克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76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仲裁字第191号
    案号 (2016)鲁0811执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日期 2016-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济南铭鼎钧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21883元(申请人已垫付),由申请人济南铭鼎钧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10941.50元,被申请人济南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941.50元。三、若被申请人未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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