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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1]026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0日,浙江阿克希龙舜华铝塑业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800升后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2021年7月21日,浙江阿克希龙舜华铝塑业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4000升后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同时发现,浙江阿克希龙舜华铝塑业有限公司的保卫值班室未设置防盗窗、防盗门等治安防范设施,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