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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锡缆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206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3民初4897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货款金额18472261.72元,违约金2408436.51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0880698.23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17年8月4日前支付首付款5080698.23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每月于30日之前支付原告1225000元。利息从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以20880698.23元中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原告实际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该部分利息由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20880698.23元未履行部分及该未履行部分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无锡电缆实业总公司、江苏锡缆电缆有限公司为被告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对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未付货款、违约金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138249元,减半收取69124.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7412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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