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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聘任陈国辉同志的批复》(穗太保产复[2005]01号)等文件,陈国辉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支公司副经理(分管车险),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陈国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单位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3-1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