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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1﹞4-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废光亮剂属于危险废物,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拾肆万伍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陈晓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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