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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95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东民(商)初字第11592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3462074.5元; 二、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其中1900000元从2014年6月14日起,1900000元从2014年9月16日起,1900000元从2014年12月16日起,1900000元从2015年3月14日起,1900000元从2015年6月16日起,1900000元从2015年9月16日起,1900000元从2015年12月16日起,1900000元从2016年3月16日起,1872074.5元从2016年6月1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清单附后); 四、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在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64(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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