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行罚字〔2019〕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眼镜,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6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8 |
决定机关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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