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厦思市监处〔202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套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1乙级C档的处罚幅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4 |
决定机关 |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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