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厦思市监处〔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套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1乙级C档的处罚幅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