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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卫医罚[2019]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大树银龄护理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嘉兴大树银龄护理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嘉兴大树银龄护理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已过期的医疗器械新惠康医用消毒碘棉签(棉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零伍佰圆(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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