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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公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49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1民初6147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1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公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50000元,承担借款期内利息63669.17元(含580000元借款尚欠的利息2885元),并承担以借款5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展期利息。 二、被告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公元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公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58元。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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