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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兆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797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28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5-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兆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月22日利息为23291.5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7%计息;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复利); 二、被告陈兆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月22日利息为240654.3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05%计息;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3.05%计复利); 三、被告陈兆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四、被告刘丽华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傲湖峰二街83号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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