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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兆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797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0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5-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496978.2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02688.48元;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496978.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陈兆东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车位B437(房地产证号:0312043890)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美钻轩9座301(房地产证号:0311028184)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上两宗抵押房产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23098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刘丽华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翡翠轩134号铺(房地产证号:0311028094)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车位B534(房地产证号:0312044547)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上两宗抵押房产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11566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同瑞来贸易有限公司、袁燕、陈兆东、刘丽华、陈兆航各自在最高额3000万元内对本判决确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皆美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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