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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慈溪市巧浓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208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282民初3297号
    案号 (2019)浙0282执1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慈溪法院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慈溪市巧浓轴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4700元、至2018年1月7日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85267.85元,以及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574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房玲娣、徐丰济、徐建国、徐巧浓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巧浓轴承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巧浓轴承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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