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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卫公罚【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丽水市我们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公罚〔2020〕1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我们酒店有限公司执法部门:莲都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丽水市我们酒店有限公司安排从业人员在未办健康证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