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86337-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商初字第00687号 |
| 案号 | (2018)苏0111执39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人民币1057464.16元及15%违约金158620元,以上合计1216084.16元。 二、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钢管21629.1米、扣件49481只、套头2313个,如不能返还,则按钢管每米8元、扣件每只3.5元、套头每个3.5元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赔偿之日止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4534元,由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3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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