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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63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35号
    案号 (2016)皖1622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8-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原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20万元。 三、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原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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