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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艾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婷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836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73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肇庆市艾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0022-2013年[端州]字0141号)。二、被告肇庆市艾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万元、利息209979.23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1850万元为基准,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27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23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28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28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29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30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30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31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31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32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32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21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43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03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8、10幢首层第44卡(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601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348至358号汽车位(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4015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肇庆市艾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韦婷芳对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艾丰公司负担,被告傲翔公司、韦婷芳对被告艾丰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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