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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6****02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民初71号、(2018)闽05执2504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对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借款本金18689473.21元,利息、罚息5318138.85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在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许家地对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借款本金18689473.21元,利息、罚息5318138.85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在本金余额2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蔡燕燕对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借款本金18689473.21元,利息、罚息5318138.85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在本金余额2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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