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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家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6****02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执180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1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许家地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二、若被申请人许家地不履行债务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依法进行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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