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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家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6****02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7民初2491号
    案号 (2017)闽0427执2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2615277元,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5277元,之后每月20日之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若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还,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并支付从2016年8月20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2868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340元,由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3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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