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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春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69****21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3685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春山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强盛置业有限公司及孟体峰同意于2018年9月17日前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8年11月17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三笔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驻马店市春山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合同编号为驻银流借字第20130829610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原告有权就被告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南侧(土地证编号为驻市国用2013第8781号)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驻马店市春山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合同编号为中原银(驻马店)流贷字2015第020123及中原银(驻马店)流贷字2017第02023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原告有权就被告驻马店市强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遂平县希望大道西段北侧(土地证编号为遂国用2014第024号)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优先受偿。 四、如上述被告有一期没有按上述计划履行原告可就所有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借款合同纠纷到此结束,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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