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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0]11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收到64份由第三方提供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开票单位一是连云港迈贝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5份发票,金额合计1456310.71元;开票单位二是连云港派迪贸易有限公司,总共8份发票,金额合计776699.04元;开票单位三是连云港洁斯净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8份发票,金额合计1749684.44元;开票单位四是连云港戈云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44786.41元;开票单位五是苏州康百缘贸易有限公司,总共4份发票,金额合计283916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111396.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64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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