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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0]30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收到177份由第三方提供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开票单位一是上海秉实实业有限公司,总共98份发票,金额合计8876321.71元;开票单位二是上海穗朋建材材料有限公司,总共10份发票,金额合计1000000元;开票单位三是上海瑜音实业有限公司,总共53份发票,金额合计5097272.30元;开票单位四是上海雁柏建材有限公司,总共12份发票,金额合计984120.9元;开票单位五是上海洽光实业有限公司,总共1份发票,金额合计87910元;开票单位六是上海静葵实业有限公司,总共2份发票,金额合计155174元;开票单位七是上海乾泫实业有限公司,总共1份发票,金额合计28000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16228798.91元。你单位于2015年1月51号凭证支出礼品费用10000元;2016年1月71、70、65号凭证、2016年2月16号凭证、2016年5月8、12号凭证、2016年9月18号凭证分别列支礼品费用20000元、50000元、35000元、19800元、5000元、30000元、112000元,合计271800元;2017年1月60、69号凭证、2017年3月10号凭证、2017年9月8号凭证分别列支礼品费用45000元、24000元、12000元、16000元,合计97000元。以上礼品支出共计378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76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177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9万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5年至2017年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75760元的行为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倍的罚款计113640元。综上所述,罚款共计:2036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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