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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河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750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325民初274号
    案号 (2017)新4325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青钢钢铁有限公司欠原告唐山麦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61300元,于2017年6月至10月共计5个月,每月最后一天之前支付152260元; 二若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货款未按时给付,原告唐山麦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则不再逐月向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可直接就剩余货款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唐山麦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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