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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河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30058****2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325民初224号
    案号 (2017)新4325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8-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1.6602万元,合计931.6602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16元,由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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