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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河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30058****2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325民初438号
    案号 (2017)新4325执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8-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申铭工资3万元;二申铭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10元,由原告申铭负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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