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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市环(惠阳)罚〔2019〕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司执法检查,经查,该司于2018年3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无生产,车间原料堆放区、发泡作业区、产品仓库等区域分布明确,且车间已摆放有部分半成品及产品,已呈现投入生产迹象,有自动发泡机1台、接棉机2台、切棉机5台、冲床1台、圆盘机1台等,主要从事海绵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总投资90万元人民币。工艺流程为:原料混合-发泡成型-切割-接棉-包装-成品,生产时产生废气,部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排放,持有营业执照。该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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