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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71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71民初8号
    案号 (2017)鲁71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万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利息,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对欠付的借款利息计算复息;利息及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对新安凯公司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124341.59元予以扣减)。 二、被告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刘致春、刘安凯对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刘致春、刘安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刘致春、刘安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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