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8370****1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3488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3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3601042】。判决如下:一、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小飞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以214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2948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以202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7948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小飞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50元,合计3994元(已由原告广东小飞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小飞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399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34元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650元,合计3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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