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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公罚〔2020〕0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杭州红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全福桥路258号A座1101室法定代表人:邹洲性别:男年龄:41岁民族:汉族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430111********0733联系电话:1886876860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FJ17E2020年11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全福桥路258号A座1101室的杭州红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现场:1、经营住宿,共有客房38间。2、从业人员左俊、张帅、戴继伟3人健康证不能出示。3、抽查1113客房内提供玻璃杯,杯内有污渍,消毒间内存放私人物品及杂物。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而继续营业;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而继续营业;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13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口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口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1.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