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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69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3民初4648号
    案号 (2018)冀02执12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红丽、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晓莹借款本金人民币1144375元,并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44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晓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已交1000元,缓交11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晓莹负担3106元,被告王红丽、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4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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