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032****72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817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克将、李左民咨询服务费233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3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9二、霍庆举对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1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庆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徐克将、李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52元,由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13956元,由霍庆举负担3796元。以上款项17752元已由徐克将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浙江壹同元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3956元,霍庆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7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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