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673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民终882号 |
案号 | (2019)皖1103执8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日期 | 2019-04-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何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业云工程款2794917.7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变更为:“一、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业云工程款2786917.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87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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