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中大铝型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60266****29X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81民初2607号 |
| 案号 | (2021)川0681执137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中大铝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桑瑞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0953.10元;二、被告甘肃中大铝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桑瑞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96.99元,并支付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59095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180元、保全费3475元,合计8655元,由被告甘肃中大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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