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55****5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1533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19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郑永旗、陈永东尚欠原告安徽中大电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9799.51元及利息630323.3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郑永旗、陈永东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合计3990122.88元。二、被告方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郑永旗、陈永东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如被告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郑永旗、陈永东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双方就本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如逾期偿还,原告安徽中大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借款本息3990122.88元、后续利息(以335979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872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9360.50元,由原告安徽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936元,被告安徽鑫利源洗选技术有限公司、郑永旗、陈永东负担317424.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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