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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新墨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A55X
    执行依据文号 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9]1949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8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8607936】。申请人陈济华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墨料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诉至本委,经依法立案并于2019李12月10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英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24000元。申请人主张:其于2018年8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硬件工程师,2018年8月1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2000元/月,双方今仍未解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庭审时未支付申请入2019年9月,10月期间工资。本委查明:申请入向本委提交以下证据:一,《银行流水明证明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甲请人未发放工资,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约定,三,《通知》证明公司停业无法发放工资。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辩称申请人工未发族情况属实,但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申请人已提交《劳动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受我国劳动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双方的合法益均应得到保护,因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来到庭参加活动,故对申请人的主张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的情况下均予以采信。关于工资,工资作为劳动者依法付出劳动的合法所得,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欠或者克扣,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应当支付甲请人2019年9 月、10月期间工资24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结合本案案情,本委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400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决事项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截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两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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