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殷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932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489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489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殷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被告殷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原告万发平起诉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440元,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殷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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