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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932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581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581号
    案号 (2015)高新执字第00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九百八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按每月二十万元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000元,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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