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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932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4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54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7
    发布日期 2015-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海韵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1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海韵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8550元;三、驳回原告南昌海韵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00元,由原告南昌海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南昌耐林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14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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