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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0069****21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民初82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返还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聚贤路688号的嘉兴希尔顿逸林酒店内的酒店房产及其全部构筑物、附着物、设备及上述房产内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租赁物具体情况详见编号为ZJZ-2014-018-HZ(TQ)的《提前终止协议》附件《租赁物交接证明》中,租赁物明细第一部分1-6项,第二部分及备注中对上述租赁物的说明,以及《嘉兴永欣希尔顿项目租赁物不动产部分权证号新旧对比》];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789,264,882.75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三、收回租赁物价值按照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协议确定或者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如果租赁物价值超过789,264,882.75元,超过部分归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所有;四、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以编号为ZJZ-2014-018-HZ(ZY3)的《质押合同》项下合同生效之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嘉兴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中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对本判决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该部分财产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应收账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证明为准);五、苗忠兴对本判决第二项赔偿数额,向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苗忠兴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81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嘉兴市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苗忠兴共同负担808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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