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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太市监案字〔2020〕双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755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94.41元,上缴国库;3.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2019-03-27批次6065NT型行车记录仪97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8
    决定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