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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价检处[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期间,对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2*15MW+2*7.5MW+1*12MW,2016年上网电量16923.46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7%,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90%,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39%,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在此期间,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18328.1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12月26日向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价检告〔2017〕30号),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仟柒佰柒拾陆元玖角陆分(1776.96元),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壹元壹角壹分(15231.11元),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仟叁佰贰拾元零角叁分(1320.03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叁佰贰拾捌元壹角(18328.1元)。以上没收款壹万捌仟叁佰贰拾捌元壹角(18328.1元)。限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上缴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XXXXX,帐号:XXXXX,户名: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浙江省物价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3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